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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 :
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诉至法院
近日,2014年11月25日,
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法院认定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并约定了5分利息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。庭审中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原告撤诉。和被告并不熟悉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
后经法庭调查 、
本案中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。原告何某诉称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 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,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,原告当庭承认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